湖南省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規范化工作指南
湖南省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規范化工作指南
(草本)
2022年3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1.1 目的........................................... 1
1.2 適用范圍....................................... 1
1.3 編制依據....................................... 2
第二章 設施設備和作業人員配備.......................... 3
2.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 3
2.2 作業人員....................................... 4
第三章 移動接收單位運行管理............................ 5
3.1 管理方針及目標制度.............................. 5
3.2 安全責任制度.................................... 6
3.3 崗位職責制度.................................... 6
3.4 內部培訓制度.................................... 6
3.5船舶航行安全保障制度............................. 7
3.6 設備維護和保養制度.............................. 8
3.7 應急反應制度.................................... 8
3.8 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制度.......................... 8
第四章 服務流程....................................... 9
4.1 一般要求....................................... 9
4.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轉運處置...................... 10
4.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處置...................... 10
4.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轉運處置...................... 11
第五章 服務質量考核................................... 13
第六章 附則.......................................... 14
湖南省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規范化工作指南
近年來,我省全力抓實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船舶水污染治理有力有效,全省基本形成移動接收企業為主、港口碼頭固定設施接收為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模式。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和習近平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思想,深入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交通運輸部《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高質量推進好船舶水污染移動接收模式,保障和促進湖南省水運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水域實際,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規范船舶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工作實施標準,通過統一規范船舶污染物工作所需作業人員和設施設備配備、運行管理、服務標準、移動接收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和獎懲措施,為移動接收單位規范高效實施船舶水污染物免費接收工作提供指導。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的通航水域內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單位,本指南中船舶水污染物范圍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
1.3 編制依據
1.3.1 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6號)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意見》(交水發〔2021〕27號)
《關于加快推進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21]706號)
《湖南省交通運輸水環境保護及水運綠色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8年-2020年)》(省長江辦〔2022〕67號)
1.3.2 規范、標準、規劃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2019修正)
《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
《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 149)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編制指南》(交辦水函〔2016〕976 號)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
《船舶水污染物內河港口岸上接收設施設計指南》(JTS/T 175—2019)
《湖南內河船舶生活垃圾、油污水收集處置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
各市州內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船舶污染物聯單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
2.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
2.1.1 一般要求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持有有效的備案手續。
(2)應指定作業總負責人,保證其具有履行職權的權力。
(3)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只能向船舶污染物接收碼頭移交船舶污染物。
(4)新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統一著色“藍海綠林白云飄紅霞”(樣式見附件1);現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于本指南發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統一著色。
(5)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配備足夠數量符合船員適任條件的接收作業人員。
(6)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設施或容器必須保持完好,外觀和周圍環境應當清潔。收集的船舶污染物應封閉保存,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7)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為可接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廢油、船舶垃圾的多功能船舶。
(8)應有能反映其航行軌跡記錄的儀器。
2.2.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設施設備配備
應配備1套船舶垃圾接收設施,每套設施由4個容積不小于120L帶蓋無滲漏的垃圾接收容器組成,且需符合垃圾分類要求。
2.2.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設施設備配備
(1)應配備2臺吸程≥7m的自吸泵用于抽取船上的生活污水,其中1臺常用,1臺備用。每臺自吸泵都應配備專用的長度≥15m的接收軟管。軟管以直徑為40mm或者50mm為宜,軟管上應配備截止閥及與船舶生活污水標準接口相適應的法蘭。
(2)生活污水儲存艙室應配備消毒設備及器材。
2.2.4含油污水接收設施設備配備
(1)應配備與標準排放接頭匹配的軟管和法蘭。
(2)應配備至少一套自給式呼吸器,且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3)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溢油處理器材,至少包括吸油材料100kg,并應能在發生溢油事故時立即使用。
2.2 作業人員
(1)在船上從事污染物接收作業的人員,應符合船員適任條件。
(2)熟悉所接收的污染物的特性、毒性、危害性,掌握污染物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規定、應急處置以及人員防護要求。
(3)掌握接收設備、器材和安全防污染設備的操作技能。
(4)掌握船舶防污染應急知識和應急設備、器材操作技能。
(5)在船上從事廢油及含油污水接收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培訓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發放培訓合格證明。
(6)船舶垃圾接收作業人員,應掌握船舶垃圾分類要求、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規定以及人員防護要求。
(7)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業人員,應了解有關衛生防疫的規定,掌握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規定以及人員防護要求。
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和防污染主體責任,結合各自實際,建立并運行下列管理制度。
3.1 管理方針及目標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移動接收單位情況簡介;
(2)工作管理方針;
(3)工作管理目標;
(4)資源與支持保障,至少包括設施配備、人員物資、信息流轉等方面;
(5)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流程。明確各個節點相關關聯方,規范落實相應市州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及聯合監管制度;
(6)工作管理組織機構的組成、關鍵性崗位設置。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務每班次操作人員,并繪制工作管理組織機構圖。
3.2 安全責任制度
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執行國家、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以及事故報告、救援和善后賠償的責任,分解主體責任,明確責任人員。
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務具體實施人員配備足夠的防護設備,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和實操培訓。
3.3 崗位職責制度
建立關鍵性崗位職責制度,至少應包括:
(1)總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等主要管理崗位的職責。規定由專人負責船舶污染物移動接收工作的實施;
(2)班組長職責;
(3)接收服務具體實施人員職責。
3.4 內部培訓制度
制定并實施年度內部培訓計劃;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如實記錄并歸檔。
內部培訓的主要內容:
(1)安全與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
(2)安全與防污染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安全與防污染方面的基礎知識及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4)安全與防污染設備、設施、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5)安全與防污染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知識;
(6)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7)安全與防污染事故案例及警示;
(8)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3.5船舶航行安全保障制度
接收作業船舶應按規定配齊有效船舶證書、消防救生等設施設備,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夠的適任船員。
接收作業船舶按規定施行開航前檢查制度,每日開航前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檢查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船舶證書是否有效;
(2)船舶機器設備是否存在故障;
(3)消防救生設備是否齊備;
(4)在船人員是否規范穿著救生衣;
(5)船舶駕駛員是否存在不適宜駕駛的情形;
(10)天氣、水文條件是否允許開航;
(11)航行期間按規定遵守《內河避碰規則》。
3.6 設備維護和保養制度
制定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服務所使用的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計劃。其內容包括計劃制定的時間、維護保養覆蓋的項目、維護保養周期、方式和責任人。
設備維護保養的項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臨時儲存裝置;
(2)船舶污染物接收泵及其配套管系;
(3)人員防護設施;
(4)電力或氣動設施;
(5)消防救生設備。
3.7 應急反應制度
移動接收單位應明確在提供船舶水污染物服務過程中相關成員的應急反應職責和分工。結合實際對提供接收服務過程中可能遭遇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方案。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航行過程中發生的人員意外事故、船舶機損、船舶碰撞或其他安全生產事故。
(2)船舶污染物接收過程中發生的人員意外事故、船舶污染物泄漏、自然糾紛或其他安全生產事故。
3.8 事故或重大險情報告制度
事故、重大險情發生后當事人向交通、公安等主管機關和移動接收單位報告的內容、方式、時限及責任人。
事故、重大險情發生后移動接收單位向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門報告的內容、方式、時限及責任人。
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涉事單位及船舶的名稱;
(2)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3)事件發生時水域的水文、氣象、通航環境情況;
(4)設施設備的損害情況;
(5)人員的傷亡情況;
(6)水域環境的污染情況;
(7)事件簡要經過。
4.1 一般要求
移動接收單位的負責人、接收服務經辦人員均應安裝使用“船E行”信息系統,并能督促指導到港內河船舶下載使用“船E行”信息系統。
對“船E行”軟件或電話預約服務的,應當在1小時內作出有效回復,并在船舶靠泊后4小時內或離港前完成接收。接收作業原則上應每天覆蓋所有的到港船舶1次,應接盡接。
接收單位原則上應每周至少1次進行船舶生活污水的轉移處置、至少2次進行船舶垃圾的轉移處置、每月至少2次進行船舶含油污水的轉移處置,船舶污染物轉移處置均應按照聯單制度運行。
4.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轉運處置
4.2.1 接收作業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嚴格按照規程作業,確保安全,防止垃圾污染水域。
(2) 來自疫區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應經過檢驗檢疫部門的檢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3) 作業結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向船舶出具船舶垃圾接收憑證,載明接收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并做好電子聯單登記。
4.2.2轉運處置
(1)移動接收單位可利用機械臂或其它轉運設備將接收作業船上的垃圾收集箱轉運至陸域,由環衛車輛運送至當地的垃圾中轉站進行壓縮打包。由垃圾中轉站環衛部門運輸至附近的垃圾填埋場進行集中處置。
(2)跟蹤溝通生活垃圾轉運處置部門,登記電子聯單。
4.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處置
4.3.1 接收作業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嚴格按照規程作業,確保安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
(2) 作業前檢查管系是否牢靠。
(3) 作業中監視管系是否牢靠,發生脫落現象應立即停止作業。
(4)來自疫區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應經過檢驗檢疫部門的檢疫,合格后方可予以接收。
(5)作業結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向船舶出具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憑證,載明接收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并做好電子聯單登記。
4.3.2 轉運處置
(1)移動接收單位將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經管道轉運至躉船生活污水艙,經提升泵送入陸域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或經躉船上的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無躉船的碼頭直接泵入陸域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
(2)經過預處理的船舶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網,或通過轉運車輛送至當地所在污水處理廠。
(3)跟蹤溝通生活污水轉運處置部門,登記電子聯單。
4.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轉運處置
4.4.1 接收作業
作業前:
(1)作業人員應穿著防靜電服和靴鞋,禁止穿帶鐵釘的靴鞋。進入作業現場前應手觸船體金屬件或特設的金屬體,以除去可能附帶的靜電。不得隨身攜帶火種和易燃物品,也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能聚熱的透光制品。
(2)應測量艙內(或容器內)油位,認真檢查即將使用的管系、閥門,泵、屬具,確認處于完好技術狀態,并在甲板上醒目而方便的地點備妥防污器材,堵住甲板所有泄水孔。
(3)準備使用的輸油軟管應經過定期壓力試驗,在連接前應檢查其是否膨脹、磨損、壓偏、涵泄或其他欠缺。
(4)作業地點應配有可供立即使用的消防器材,必要時應申請施放圍油欄。
(5)兩船并靠時,應備足碰墊。
(6)檢查管系是否牢靠。
作業期間:
(1)禁止吸煙,禁止在甲板上和任何可能存有油氣的處所使用明火和非防爆型照明。不準在甲板上使用非防爆型的通信設備及電器。
(2)應勤測艙內(或容器內)的油位,正確掌握裝卸速度,注意保留適當的倉容空檔。
(3)船舶隨潮汐波浪和裝卸而升降時,應對軟管進行相應的調整,避免軟管連接過分受力,保證軟管的撓曲半徑不小于制造廠家的規定。
(4)使用工具應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鐵制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貯油容器。開閉貯油容器蓋應輕、緩、穩,防止撞擊。
(5)除值班駕駛員和作業人員外,應配備必要的人員,密切監視甲板、船舶周圍和過往船只。
(6)監視管系是否牢靠,發生脫落現象應立即停止作業。
作業后:
(1)作業結束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應向船舶出具船舶廢油及含油污水接收憑證,載明接收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并做好電子聯單登記。
(2)作業完畢,接收及預處理后的廢油不得在接收作業船、躉船上長時間滯留,應及時轉運上岸。
4.4.2 轉運處置
(1)移動接收單位將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經管道轉運至躉船含油污水艙,經提升泵送入陸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無躉船的碼頭直接泵入陸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
(2)含油污水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利用油水分離設施進行處理,經過預處理的船舶含油污水轉運進入當地所在污水處理系統;油水分離設施分離的廢油送危廢暫存間貯存,定期交有危廢資質單位無害化處理。油水分離設施設在躉船上的,含油污水艙的污水泵入油水分離設施處理。
(3)跟蹤溝通含油污水轉運處置部門,登記電子聯單。
當地交通(水運)部門應對本轄區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單位實施不定時抽查,并實行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指標和分值設置參考附件。考核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移動接收單位無條件退出。
政府購買服務的費用撥付方式應于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單位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掛鉤。
當地交通(水運)部門發現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未在規定限期整改的,責令其不得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
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單位是指采取接收船舶提供移動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服務的第三方服務商。擬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的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的要求報水運管理機構備案,水運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對外公示。未經備案和公示的,不得進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
本指南的編制基于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及我省實際,如上述情況等發生變化,本指南將隨之更新。
(1)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船著色樣式
(2)船舶水污染物移動接收單位服務質量考核表
著色要求:船體水線上至第一層駕駛樓:孔雀藍(5PB11);貨艙圍壁和甲板:深綠(33G05);第二層駕駛樓圍壁:白色 ;駕駛甲板圍檐、“污染物接收”字:桔紅(60R05)。字體:黑體加粗。
序號 | 考核項目 | 項目分值 | 具體內容 | 計分 | 備注 |
1 | 運行管理 | 30 | 1.公司經營資質齊全,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到位(5分); 2.接收作業船舶應當保持適航狀態,船檢證書、國籍證書等船舶證書有效期(5分); 3.接收作業船舶應當按照最低配員要求配備船員,船員應當持證上崗(5分); 4.公司應當對約定水域內的船舶及時提供免費的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務(5分); 5.公司應當如實記錄船舶污染物收集轉運的作業過程,建立臺賬檔案并保存好相應的影像資料(5分); 6.每月收集船舶污染物天數不得少于22日(特殊原因經報備同意的除外)(5分)。 | ||
2 | 作業管理 | 40 | 1.按照規定使用“船E行”進行污染物收集并如實記錄作業情況(10分); 2.按照規定對收集的污染物實施分類接收、儲存,沒有違規向水域排放污染物(10分); 3按照規定在約定從業水域內有固定的碼頭或區域停泊(10分); 4.船舶污染物應收盡收,未拒收或因工作不力漏收,沒有被他人投訴或管理部門査處,每季度抽査3-5艘船舶進行滿意度調査(15分); | ||
3 | 聯單管理 | 15 | 1.接收及轉運單證應如實記錄,無弄虛作假(10分); 2.污染物接收、轉運總量與接收證明、聯單轉運記錄相符,數量對等(5分)。 | ||
4 | 應急管理 | 15 | 1.轄區通航水域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政府和交通(水運)部門指令,立即趕到現場,參與處理或救援(10分); 2.接收作業船因機械故障無法正常出航的,應及時向市城區轄區水運直接管理單位報備,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并做好停航記錄(5分)。 |
備注:評分在85分以上為合格,75-85分為基本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